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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ww.48365365.com关于加强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04-14 来源:群众体育司 字体:

体群字〔201743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,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、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,各行业体协,各厅、司、局,驻体育总局纪检组,各直属单位,中国足球协会:

    2009年国务院批准设立每年88日为国家“全民健身日”后,为加大对全民健身日的宣传,www.48365365.com发布了“全民健身日”标志并推广使用,标志的推出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,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。

    随着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,全民健身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更加统一清晰的标志,且标志的使用需要更加规范,以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。为此,www.48365365.com在原“全民健身日”标志的基础上加以完善,设计了适用范围更广的全民健身标志。

    为加强对全民健身标志的管理,确保全民健身标志合法、规范使用,充分发挥全民健身标志在日常体育工作中的醒目引导作用、传播影响力和公益宣传效应,维护标志使用权益,体育总局制定了《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手册》,请大家在使用全民健身标志时遵照执行。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全民健身标志的所有权和商标权归www.48365365.com所有,www.48365365.com委托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进行标志的日常管理。

    二、全民健身标志和《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手册》,已发向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,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、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,各行业体协,各司、局,驻体育总局纪检组,各直属单位,中国足球协会和相关机关单位,便于标志在日常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公益性使用。

    三、以商业目的使用全民健身标志,需在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投入上有突出贡献,相关产品、服务、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。使用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,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签订使用许可合同。

    四、使用人必须按照《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手册》使用全民健身标志,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标志中的中、英文文字和图形、图案、色彩等。使用人使用全民健身标志,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、方式、方法、期限、类别等权限使用,超权限使用标志视为侵权行为。如出现违法使用全民健身标志的情况,www.48365365.com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将依法追究使用人法律责任,维护标志使用权益。

    五、经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订立使用合同的使用人,在履行合同义务具体使用全民健身标志时,应就使用标志的具体方案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。

    六、www.48365365.com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对全民健身标志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。

    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

  位:中国体育报业总社-中体联(北京)投资有限公司301室(全民健身标志管理办公室)

  址: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8

  编:100061

联系人:冯振晓 梁潇

  话:(01067112086

E-mailsports-for-all@chinasportsunion.com

附件:《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手册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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